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风投创投集聚发展,构建“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一体化股权投资链,为我区科技创新提供持续推动力,我区于2020年7月制定出台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3号,简称“风投10条2.0版”)。为深入贯彻落实“风投10条2.0版”,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要求:一是根据“风投10条2.0版”修改完善风投机构定义及分类。为避免上级政策调整对《实施细则》的影响,对名字和经营范围不再列举,而是采用符合金融、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灵活表述。二是对“风投10条2.0版”、《实施细则》中共性定义、限制条件进行统一说明。
(二)落户奖励:一是明确要求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方可申请落户奖励。二是增加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落户奖需符合的条件。三是明确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奖励为一次性发放,每家企业仅能享受一次,不补差额。
(三)风投精英奖。明确对风投精英奖进行代扣代缴后划入获奖员工个人账户。
(四)投资发展奖。一是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定义进行完善。二是对风险投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融合作情形进行补充说明,并对融资期限及融资金额进行明确。
(五)以资引资奖。对“风投10条2.0版”条款中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最近一轮实际投资额等概念进行明确。
(六)办公用房补贴。一是明确要求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的机构应该在“首次”入驻风投大厦或集聚区内。二是对聚集区内的风险投资企业,根据其规模设置最高补贴面积。三是进一步明确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风投机构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
(七)鼓励集聚发展。一是对申请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的条件及境外资金认定予以明确。二是对申请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奖励的机构应符合的条件进一步细化。三是要求申请高水平活动的机构应符合条件,对活动内容、补贴限额、费用明细等进行完善。
三、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2日。